(2017)陕0112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珍与查凯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珍,查凯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3686号原告李珍。被告查凯。本庭在审理原告李珍诉被告查凯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珍负担25元,剩余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孙云利代理审判员 白隽永代理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简之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