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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珍与查凯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珍,查凯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3686号原告李珍。被告查凯。本庭在审理原告李珍诉被告查凯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珍负担25元,剩余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孙云利代理审判员  白隽永代理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简之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