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曲鹏与大连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鹏,大连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曲鹏,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长城路88号。法定代表人:魏杰生,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曲鹏与被执行人大连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瓦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债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如下:本院(2013)瓦民初字第25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荣久执行员 韩懿卓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迟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