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文龙与陈冉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龙,陈冉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文龙,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陈冉元,女,199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8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冉元应向申请执行人文龙赔偿经济损失37776.0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46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冉元的银行存款38343元,或者扣留、提取38343元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