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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骏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马慧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骏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慧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41号原告义乌市骏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西路163号。法定代表人:朱国义。被告马慧,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家住山东省费县。本院在审理义乌市骏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马慧关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5日向原告义乌市骏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要求其于2017年6月12日9时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骏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骏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天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