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祁海工控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广东粤新海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祁海工控成套电气有限公司,广东粤新海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381号原告:广州市祁海工控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649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563977034P。法定代表人:李浙。委托诉讼代理人:招小明,广东富来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粤新海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区翠创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8291100A。法定代表人:谭锐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祁海工控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粤新海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祁海工控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6元,减半收取39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祁海工控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体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