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郑波与彭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波,彭国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3285号原告:郑波,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彭国富,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郑波为与被告彭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货款9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彭国富向原告郑波购买地板。2017年4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9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国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波货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彭国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