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2行赔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翠英、陈兴明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谷里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英,陈兴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谷里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赔初5号原告李翠英,女,1932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委托代理人陈兴明(系李翠英之子),男,1956年5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陈兴明,男,1956年5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谷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牛首大道68号。负责人汤小南,主任。委托代理人华冰,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英、陈兴明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谷里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李翠英、陈兴明于2017年6月14日,以需要补充收集材料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翠英、陈兴明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英、陈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翠英、陈兴明负担。审 判 长 夏文浩审 判 员 吴建坦代理审判员 吴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孙凡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