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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立生与李庆年、李继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生,李庆年,李继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551号原告:张立生,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王志伟,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阳光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庆年,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李继青,男,195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原告张立生与被告李庆年、李继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诉讼保全费8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