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017)鄂0682民初824号汪磊诉王彦、陈兴高、邱自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磊,王彦,邱自信,陈兴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824号原告:汪磊,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辉,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彦,男,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国,系老河口市李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邱自信,男,约44岁,汉族,个体户,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淑玲,女,1974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系邱自信员工。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兴高,男,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原告汪磊诉被告王彦、邱自信、陈兴高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汪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汪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