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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志红,苏月华,胡一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745号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冷水江市广场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彭永庚,总行董事长。被告苏志红,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苏月华,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同兴乡。被告胡一长,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志红、苏月华、胡一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志红、苏月华、胡一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志红、苏月华、胡一长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志红、苏月华、胡一长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770元,由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露茜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