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2民初6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邓焕荣与谭广化、黄燕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焕荣,谭广化,黄燕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6631号原告:邓焕荣,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雄,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秋,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谭广化,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被告:黄燕玲,女,1974年8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原告邓焕荣与被告谭广化、黄燕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焕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广化、黄燕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焕荣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谭广化、黄燕玲立即退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二、被告谭广化、黄燕玲支付违约金20万元给原告。事实与理由:经中介介绍,原告与被告谭广化、黄燕玲于2014年10月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谭广化、黄燕玲将其名下中山市古镇镇乐丰花园金豪轩B2幢701房转让给原告,转让款11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须支付含定金20万元在内的首期款50万元给被告谭广化、黄燕玲,第二期于该房屋契税完税满5年(2015年1月23日前)7个工作内,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当日支付60万元;如因被告谭广化、黄燕玲该房屋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的原因,导致该房屋无法成交或甲方中途不愿出售该房屋的,则视为被告方违约,被告须赔偿原告方20万元违约金并退还已付定金和房款;由于被告该房屋为按揭购房,双方约定,被告应在15天内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否则,被告须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首期房款50万元,但被告却迟迟不办理提前还贷手续,经原告与该房屋按揭银行了解,因债务纠纷该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按协议退款并赔偿损失,被告虽口头同意退款及赔偿,但始终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分期退款和赔偿,至今仅退款30万。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邓焕荣提供如下证据:1.《买卖合同》1份及《见证书》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谭广化、黄燕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买卖房屋价格、违约金等约定;2.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原告于2014年10月4日转账支付定金20万元,同年10月8日转账支付首期房款30万元给被告。谭广化、黄燕玲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3日,谭广化、黄燕玲与邓焕荣在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刘泽沛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订明:卖方谭广化、黄燕玲(甲方),买方邓焕荣(乙方),代理方中山市家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为(丙方);甲方出售中山市古镇镇乐丰花园金豪轩B2幢701房之物业,总成交价110万元;付款方式:乙方分两期向甲方支付该房屋总成交房款。第一期于2014年10月3日,甲、乙双方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当日,乙方须支付首期款50万元含定金20万元给甲方,甲方给予乙方收据;第二期待丙方办好蓝图之后,甲、乙双方约好待房屋契税完税证满5年再一起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当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二期款60万元给甲方,甲方给予乙方收据;经双方协商待房屋契税完税证满5年(即2015年1月23日)7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如甲方出售的该房屋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的原因导致该房屋无法成交或甲方中途不愿出售该房屋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在甲、乙双方确定解除本合同当日赔偿20万元违约金给乙方,并立即退回乙方已付定金及房款(不含利息),每拖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交纳该房屋成交价1‰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购房款,乙方中途不购买该房屋或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该房屋无法成交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已交定金20万当作违约金给甲方;甲方应在甲、乙双方确认解除本合同当日,立即退回乙方已付房款(不含利息),每拖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交纳该房屋成交价1‰作为违约金;甲、乙双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办理该房屋相关的提前还贷、按揭、过户等买卖交易手续,甲、乙任何一方逾期视为该方违约,每拖延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交纳该房屋成交价1‰作为违约金,超过30日的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解除合同,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每日违约金外,还需按合同违约责任的1、2条款赔偿守约方。合同还约定了有关房屋的交接时间、方式等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邓焕荣于2014年10月4日及同年10月8日分别转账20万元及30万元给谭广化,合计支付购房款50万元。后谭广化、黄燕玲逾期未将涉案房屋过户给邓焕荣。2015年5月,谭广化、黄燕玲先后退还购房款30万元给邓焕荣,余款20万元至今未退还。本院认为,邓焕荣与谭广化、黄燕玲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邓焕荣依约向谭广化、黄燕玲支付了购房款50万元,但谭广化、黄燕玲逾期未将涉案房屋过户给邓焕荣,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谭广化、黄燕玲违约后退还购房款30万元给邓焕荣,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涉案《买卖合同》,故本院认定涉案《买卖合同》已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根据双方的《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甲方中途不愿出售该房屋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在甲、乙双方确定解除本合同当日赔偿20万元违约金给乙方,并立即退回乙方已付定金及房款(不含利息);甲、乙双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办理该房屋相关的提前还贷、按揭、过户等买卖交易手续,甲、乙任何一方逾期视为该方违约,每拖延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交纳该房屋成交价1‰作为违约金,超过30日的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解除合同,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每日违约金外,还需按合同违约责任的条款赔偿守约方。”的约定,谭广化、黄燕玲应当向邓焕荣返还尚欠的购房款2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20万元。邓焕荣请求谭广化、黄燕玲返还尚欠购房款2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20万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邓焕荣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谭广化、黄燕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邓焕荣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解除;二、被告谭广化、黄燕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购房款20万元给原告邓焕荣;三、被告谭广化、黄燕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三日内支付违约金20万元给原告邓焕荣。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谭广化、黄燕玲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谭震华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壹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