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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恢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凯申请执行刘长征、何小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凯,刘长征,何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凯,男,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寮镇。被执行人:刘长征,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被执行人:何小清,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申请执行人赵凯依据本院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9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长征、何小清偿还下欠货款3735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6)川0722民初9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赵凯债权金额373500元,现依据(2016)川0722执474号执行裁定书之二和申请执行人赵凯认可,已执行到位金额88500元,未执行金额285000元。现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长征、何小清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22执恢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陈善武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