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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淄博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306号申请人:淄博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马学冬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少海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延忠职务:经理。申请人淄博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价值65000.00元的财产���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5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624.00元,由申请人淄博泰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