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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夏某、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11号申请执行人:夏某,女,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不识字,个体户,住本县。被执行人:秦某,男,1965年9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某诉被告秦某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8日作出(2007)来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秦某每月给付原告夏某子女生活费300元,自2007年起执行,至秦志远独立生活时止。2007年的生活费,被告于领取调解书时付1800元,于2007年6月8日前付1800元,2008年起秦志远的生活费由被告秦某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前付清;自2007年6月起,秦志远的医疗费用凭发票由被告秦某支付。本院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