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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5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马某某、吴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马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5民初1190号原告:高某某,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告:马某某,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回族,大学文化,教师,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告:吴某某,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18元,减半交纳309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占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