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宝泉、吴丽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泉,吴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202号申请人刘宝泉,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被执行人吴丽云,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刘宝泉申请吴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123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丽云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123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明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刘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