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民申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宋仁魁与被申请人刘福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仁魁,刘福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仁魁,男,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福新,男,青龙山公墓负责人。再审申请人宋仁魁因与被申请人刘福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14民终1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仁魁申请再审称,本案是2009年刘福新从我父亲宋国良手中征地引发。当时占土地三条垄,1.5米宽,老村路1.3米宽,共三米左右。现道路达5米之余,多出的是强占我的土地。二审提到土地多余之处,因我村土地是沟坡,我对土地开边展沿,可能要多出部分,但不可能给刘福新做路。刘福新就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强占,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排除妨害纠纷,再审申请人宋仁魁首先应提供对诉争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本案中,宋仁魁认可现耕种土地大于村委会证明中登记的承包地面积数,认为是开边展沿形成的,但能否证明对开边展沿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刘福新与村委会就村山道使用等花3万元签订过协议,关于占用宋仁魁承包地,宋仁魁父亲生前与刘福新就租地或占地签订的补偿协议书,给付相关费用两万元。所以,刘福新使用诉争土地有依据。至于刘福新是否超范围使用土地,不属于本案侵权之诉审理认定范围。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带有黑社会性质”,经本院审查未发现,如再审申请人有证据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或报案,该再审请求亦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案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再审请求无法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宋仁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仁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铁刚审 判 员 侯秀菲代理审判员 葛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影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