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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2号楼1103A。法定代表人韩明亮,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特大桥南。法定代表人李光同,总经理。关于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并于2017年5月1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恩同代理审判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郝丙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宇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