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21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靖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某、张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宋某,张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1民初213号原告:靖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某。被告:张某(系被告宋某妻子)。原告靖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与被告宋某、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资担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张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融资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为其代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联农行贷款本息128466.71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代偿金利息(按年利率6%,自代偿之日2016年3月11日算至代偿金付清之日);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27日,被告宋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远县支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宋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远县支行借款200000元,用于养殖。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执行浮动利率,采用按季结息,借款期限为3年,即2013年2月27日至2016年2月26日。同日,被告宋某、张某向原告出具了《夫妻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承诺书》,并与原告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原告为被告宋某贷款免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送达费等;同时二被告为原告提供反担保。被告宋某借款后,未按约定向农行偿还借款本息,致使农行于2014年9月5日、2014年12月5日、2015年3月9日、2015年6月8日、2015年9月6日、2015年12月7日、2016年3月11日分七次扣收原告保证金128466.71元,偿还了被告宋某名下的借款本息,后原告向二被告追偿,二被告未偿还。《委托保证合同》约定被告违约应按担保金额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不再主张此项要求。宋某未作答辩。张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依据原告所举的证据,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及原告与被告宋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远县支行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被告宋某系借款人,被告张某系共同还款人,原告融资担保公司系连带责任保证人。合同签订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远县支行依约向被告宋某发放了借款,被告宋某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偿还借款。但被告宋某借款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某亦未按约定履行共同还款义务,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远县支行从保证人融资担保公司的保证金中扣收128466.71元,偿还了被告宋某名下的借款本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原告融资担保公司要求被告宋某、张某给付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128466.71元以及按年利率6%承担自代偿之日(2016年3月11日)至代偿款付清之日的利息的理由成立,对其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宋某、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宋某、张某自己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某、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靖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128466.71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6年3月11日至代偿款付清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9元,由被告宋某、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茂基审 判 员  张锦全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