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袁芳、鞠小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芳,鞠小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芳,女,汉族,1984年1月3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鞠小安,男,汉族,1969年11月5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申请执行人袁芳与被执行人鞠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袁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5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鞠小安支付材料款118800元,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1348元,执行费1682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鞠小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鞠小安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鞠小安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鞠小安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鞠小安在靖安县双溪大道有住房一套,但该房产已抵押且另案查封;查明被执行人鞠小安在江西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本院已向该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因工程尚未结算,故无法提取;另查明被执行人鞠小安有住房公积金收入,本院已依法扣划,至此申请执行人袁芳在本院领取执行款10618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鞠小安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芳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鞠小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鞠小安纳入失信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梅国芳审判员 胡盛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江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