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邵正林与白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正林,白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9民初2267号原告:邵正林,男,汉族,19**年2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白刚,男,回族,19**年3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邵正林与被告白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正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白刚支付工资1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白刚雇用原告邵正林为挖掘机驾驶员,2015年8月15日至2016年1月26日期间,被告白刚拖欠原告邵正林工资款24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之后支付6000元,尚欠18000元,至今未付款。被告白刚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邵正林向被告白刚主张工资款18000元,由其当庭提交的欠条证实,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1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本案一审中答辩、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刚向原告邵正林给付工资款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白刚负担,应当在判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并向原告支付。剩余案件受理费1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