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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大华五金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大华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住宿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23969461-4。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大华五金厂,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双闸村,组织机构代码:10387368-0。法定代表人韩国增,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大华五金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