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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汪军文、刘王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军文,刘王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25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军文,男,1998年2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简阳市,现租住于简阳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王军,绰号“牛魔王”,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现租住于简阳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军文、刘王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军文、刘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汪军文、刘王军共同租住于简阳市×号。1.2016年10月1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军文、刘王军容留并伙同吸毒人员刘某、黄某某(系未成年人)在其租住房内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6年10月19日至24日期间,二被告人先后二次容留并伙同吸毒人员刘某在其租住房内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6年10月24日晚上,二被告人容留并伙同吸毒人员黄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10月26日18时许,民警在上述租住房内将二被告人及吸毒人员黄某某挡获,并现场查扣了净重为0.08克的疑似毒品及吸毒工具等物品。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经鉴定,从查扣的0.08克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汪军文、刘王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检验鉴定报告,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信息,黄某某、汪军文、刘王军的户籍信息,证人邱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周某1、周某及吸毒人员刘某、黄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军文、刘王军在其共同租住的房间内多次容留他人且有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且系共同犯罪。汪军文、刘王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汪军文、刘王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军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前关押35日已折抵。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王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前关押35日已折抵。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毒品及吸毒工具等由简阳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