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黄兰香、施永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兰香,施永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恢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兰香女,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施永和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兰香与被执行人施永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4)杭建民初字第00447号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绍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