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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梁廷与刘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廷,刘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583号申请执行人:梁廷,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刘斐,女,汉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廷与被执行人刘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斐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1861.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款项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860.00元,执行费2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001.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21861.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