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海峰诉秦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海峰,秦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财保119号申请人罗海峰,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申请人秦俊杰,男,1980年3月出生,住大庆市翔安大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秦俊杰名下20万元银行存款。申请人以罗海峰名下的大庆市龙凤区龙腾路22号东城秀D-17-**室(黑20**大庆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担保金额20万元)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秦俊杰名下2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二、依法对担保人罗海峰名下的大庆市龙凤区龙腾路22号东城秀D-17-**室(黑20**大庆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东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栾小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