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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火金与杨松水、张满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火金,杨松水,张满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民初1445号原告:李火金,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杨松水,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张满娥,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李火金诉被告杨松水、张满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火金及被告杨松水、张满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火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杨松水、张满娥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5日至还款之日止按2分利率计算的利息(算至起诉日的利息为5200元);2、由杨松水、张满娥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杨松水和张满娥夫妇于2015向连城县新泉镇信用合作社贷款20,000元整,至2016年2月25日到期无资金还款.当时经由良福村村民杨汝枫介绍,杨松水和张满娥夫妇找李火金借20,000元还信用社贷款,并承诺等在信用社续贷放款后就归还李火金。在25日当天,杨松水和张满娥夫妇便在信用社把所有续贷手续做齐全了,但26日突然去信用社取消续贷,在这情况下李火金找杨松水和张满娥夫妇协商,杨松水和张满娥夫妇不想还这笔资金。当时李火金要报案起诉,后杨松水和张满娥夫妇又找李火金协商,按2分利息结算,直至本金还清为止。可在2016年至2017年一直追讨都无果,本金和利息一分都没有拿到。李火金认为杨松水、张满娥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杨松水、张满娥辩称,答辩人与李火金根本不认识,且素未谋面,只听朋友说他是做高利贷的。2016年-2017年期间李火金也从来未向答辩人夫妇协商还款事宜。答辩人夫妇于2015年2月25日向连城县新泉镇信用合作社贷款20,000元,是因为答辩人哥哥杨振兴欠新罗村杨伟的钱,杨伟一直逼还钱。杨振兴当时手中没钱,找到答辩人夫妇,要求以答辩人夫妇名义向信用合作社贷款20,000元,并答应一年到期后会主动还款。答辩人夫妇碍于兄弟情面,无奈便同意以夫妻名义贷款给杨振兴用于还债给杨伟。便由杨振兴到新泉信用合作社补办理贷款手续,答辩人夫妇去签字,取得贷款后便交给杨振兴使用。2016年2月24日,信用合作社贷款到期后,杨振兴于2016年2月24日也自行到新泉信用合作社还清了贷款,并交给答辩人夫妻回执单,对于李火金存入答辩人账号资金,都是由杨振兴一手操作,当天贷款卡也一直在杨振兴手上。答辩人没有向李火金借钱,不属于债务人,同时答辩人也不是担保人,不存在连带担保责任。综上所述,请法庭查明事实,驳回李火金的诉讼请求,由李火金向杨振兴主张偿还2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松水与张满娥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25日,杨松水以发展种植为由向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泉信用社贷款20,000元,期限至2016年2月24日。2016年2月25日,李火金向杨松水贷款账户(账号:62×××67)存入20,500元,还清杨松水所欠贷款本息。上述事实有李火金提供的借款借据、存款凭证、贷款还款凭证、结婚证为证,二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充分反驳意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松水因名下贷款到期未归还,李火金向其贷款账户存入20,500元还清了该笔贷款本息。而且李火金在新泉信用社为杨松水偿还贷款时,杨松水在还贷现场,并知晓李火金在为自己的贷款账户存入款项。其否认曾向李火金借款用于偿还所欠贷款,于理不合。杨松水提供的证明及录音证据,相关当事人并未出庭接受质询,证据形式存在瑕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不予采纳。故本院对杨松水于2016年2月25日向李火金借款20,500元用于偿还新泉信用社贷款本息的事实予以认定。杨松水在借款后,经李火金催收拒不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火金仅要求杨松水偿还20,000元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因李火金未举证双方有约定利息,其诉请利息自2016年2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杨松水应支付自2017年3月20日(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另,因杨松水的贷款发生在其张满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满娥在李火金偿还贷款时亦在现场,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火金诉请张满娥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杨松水、张满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火金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驳回李火金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李火金负担15元,由杨松水、张满娥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启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育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