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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4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岩巍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岩巍,康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411号申请人:陈岩巍,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满族,住址铁岭市清河区清河路政府小区1号楼1单元601室。被申请人:康旭,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满族,住址清铁岭市清河区。申请人陈岩巍于2017年0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康旭工资款,保全金额6万元。担保人张丛自愿以其自有车辆(车牌号辽M19N**)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岩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康旭工资款6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张丛轿车一辆(车牌号辽M19N**)。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彤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