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冯艳丽与王全民、王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艳丽,王全民,王红珍,王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715号原告:冯艳丽,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东区办事处花园头社区南街**号。被告:王全民,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王红珍,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王杨,男,199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原告冯艳丽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5日,被告王全民向原告借款6万元,当时约定借期一个月,若债务人违约还款,自愿承担每日10%的违约金,被告王全民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王红珍、王杨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王全民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王红珍、王杨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本案在审理原告冯艳丽诉被告王全民、王红珍、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原告无法提供三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艳丽的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1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迎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