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吉光与田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光,田雨平,张雪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2667号原告:刘吉光,男,1984年5月9日生,汉族,现住。委托代理人:韩旭东。被告:田雨平,女,1971年4月4日生,汉族,现住。被告:张雪东,男,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现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田雨成,男,1974年1月12日生,现住。原告刘吉光诉被告田雨平、张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吉光的委托代理人韩旭东和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田雨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被告田雨平通过北京中普立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借款用于资金周转。2015年12月23日,被告田雨平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合同编号:FD1512180101041002),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77,584.00元,每月还息36,996.67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月15日至2019年12月15日。协议签订后,原告实际出借给被告田雨平人民币1100,000.00元,被告田雨平偿还3期后,就再未还款。原告无奈,特依据《借款协议》第八条第6款的规定,要求被告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还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0.00元并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起诉事实无异议。承认借款1100,000.00元的事实,月利率2%也认可,暂时没有钱还。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被告田雨平通过北京中普立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借款用于资金周转。2015年12月23日,被告田雨平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合同编号:FD1512180101041002),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77,584.00元,每月还息36,996.67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月15日至2019年12月15日。协议签订后,原告实际出借给被告田雨平人民币1100,000.00元。另查明,被告田雨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共3期(月)至2016年4月15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其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经庭审调查和原告举证,原告与被告田雨平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此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利息付至2016年4月15日,原告自2016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2%主张利息符合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雨平、张雪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吉光借款本金1100,000.00元,并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被告承担。余款73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庆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