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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福清市富尔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钟宝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907号原告:福清市富尔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玉屏街道东门路26号迎新大厦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65090469R。法定代表人:袁明春,总经理。被告:钟宝铭,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福清市富尔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宝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清市富尔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清市富尔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林爱华审判员  王统勇审判员  魏益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