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贺建云与双峰县青树坪建筑安装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建云,双峰县青树坪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第1022号原告贺建云,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王叶凡,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峰县青树坪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双峰县青树坪镇青树坪村4组。法定代表人肖培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超汉,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贺建云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贺建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建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员 赵新国人民陪审员 朱玉梅人民陪审员 聂晓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海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