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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贺建云与双峰县青树坪建筑安装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建云,双峰县青树坪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第1022号原告贺建云,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王叶凡,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峰县青树坪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双峰县青树坪镇青树坪村4组。法定代表人肖培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超汉,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贺建云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贺建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建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员  赵新国人民陪审员  朱玉梅人民陪审员  聂晓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海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