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裴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裴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合浦县还珠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孙陆,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华,该社职员。被执行人:裴辉龙,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裴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从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等方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证,但除查证到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裴辉龙名下位于北海市云南路99号北海花园B-16房地产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依法查封,但由于目前执行条件尚未成熟,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俊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