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特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伍秀琼与钟官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秀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民特43号申请人伍秀琼。申请人伍秀琼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伍秀琼诉称,伍秀琼与钟官顺系夫妻关系,钟官顺于2012年3月22日离家出走,期间从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现申请法院宣告钟官顺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钟官顺,男,194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锦江区X号,系申请人伍秀琼之夫。2012年3月22日,钟官顺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6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钟官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钟官顺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伍秀琼、钟官顺的身份信息、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牛市口派出所出具的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钟官顺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其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本院亦发出公告寻找钟官顺,但钟官顺仍下落不明,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伍秀琼作为钟官顺的妻子申请宣告钟官顺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钟官顺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舒兴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聪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上的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