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3民初8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君威钢绳索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南祥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君威钢绳索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南祥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8144号原告上海君威钢绳索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君。委托代理人刘兆福,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刚,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南祥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水。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君威钢绳索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南祥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君威钢绳索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73.5元、财产保全费2,936元,合计7,209.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马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喻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