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崔军明、杨晓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军明,杨晓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军明,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杨晓婷,女,1988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现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在申请人崔军明与被执行人杨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申请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晓婷所有的浙D×××××号车辆,并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浙1023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杨晓婷支付给申请人崔军明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杨晓婷已履行判决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晓婷所有号牌为浙D×××××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