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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辉超与王燕、王金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辉超,王燕,王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368号申请执行人林辉超,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王燕,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被执行人王金龙,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本院在执行林辉超申请执行王燕、王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未查询被执行人王燕、王金龙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336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琛琛审 判 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