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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友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范忠、王桂清、杨胜良、王维敏、王书奎、靳淑华、马相奎、吴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安市友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孟范忠,王桂清,杨胜良,王维敏,王书奎,靳淑华,马相奎,吴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友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在地宁安市宁安镇。法定代表人张万奎,董事长。被执行人:孟范忠,男,满族,农民,住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被执行人:王桂清,女,汉族,农民,住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被执行人:杨胜良,男,汉族,农民,住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被执行人:王维敏,女,汉族,农民,住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被执行人:王书奎,男,汉族,农民,住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被执行人:靳淑华,女,汉族,农民,住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被执行人:马相奎,男,汉族,农民,住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被执行人:吴玉琴,女,满族,农民,住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本院在执行宁安市友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孟范忠、王桂清、杨胜良、王维敏、王书奎、靳淑华、马相奎、吴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友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84执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林审 判 员  姜宏远人民陪审员  孟庆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