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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蔡光智与严乘风、严乘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光智,严乘风,严乘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3369号原告:蔡光智,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严乘风,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严乘椿,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蔡光智与被告严乘风、严乘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光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乘风、严乘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光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严乘风偿还给蔡光智借款本金21,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1,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严乘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严乘风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蔡光智借款21,500元,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借条一份给蔡光智收执为凭。严乘椿于2017年1月25日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后,严乘风未偿还借款本息。严乘风、严乘椿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严乘风于2016年2月2日向蔡光智借款21,500元,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借条一份给蔡光智收执为凭。严乘椿于2017年1月25日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后,严乘风未偿还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蔡光智的陈述、借条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可以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严乘风、严乘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原、被告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严乘风向蔡光智借款215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并出具借条一份给蔡光智收执为凭。该份借条来源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间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后,严乘风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其应负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保证人严乘椿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债权人蔡光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保证人严乘椿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蔡光智的诉求有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严乘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蔡光智借款本金21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1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严乘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计190.5元,由严乘风、严乘椿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丽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伟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