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余廷波、刘秋武判罚金一审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廷波,刘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24号之一移送机关: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被执行人:余廷波,男,汉族,1997年11月12日出生,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刘秋武,男,汉族,1998年6月20日出生,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余廷波、刘秋武罚金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敬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