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珍洁、孙世永、王月杰、张昱、孙世伟、邵鹏、吉林黑土地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世伟,孙珍洁,孙世永,王月杰,张昱,邵鹏,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黑土地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907号之一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95号。法定代表人:莫英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实,女,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孙世伟,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孙珍洁,女,1947年10月10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孙世永,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月杰,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张昱,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经常居住地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邵鹏,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88号创业服务大厦505A-6室。法定代表人:孙世伟,董事长。被告:吉林黑土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211号。法定代表人:王月杰,经理。被告:吉林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193号。法定代表人:孙世伟,经理。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华日公司)与被告孙珍洁、孙世永、王月杰、张昱及被告孙世伟、邵鹏、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黑土地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华日公司在(2014)船民二初字第596号案件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6月20日裁定续行冻结被告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应收租金人民币200万元。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裁定撤销(2014)船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现原告以案件正在审理中,原续行冻结期限临近为由,申请续行冻结上述存款。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华日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告冻结被告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应收租金人民币200万元;上述冻结期限均为一年,租金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忠审 判 员 潘 威审 判 员 常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