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华容县东山镇包家仓。被执行人:韩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华容县东山镇牌坊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华容县东山镇牌坊村。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韩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韩某某、刘某某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睿审判员 张新鹏审判员 刘中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