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3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鑫与何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鑫,何庆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3民初415号原告:陈鑫,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何庆宇,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委托代理人:刘晶涛,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鑫诉被告何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鑫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陈鑫负担。审 判 长 信景才审 判 员 安跃祥人民陪审员 史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