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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3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鑫与何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鑫,何庆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3民初415号原告:陈鑫,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何庆宇,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委托代理人:刘晶涛,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鑫诉被告何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鑫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陈鑫负担。审 判 长  信景才审 判 员  安跃祥人民陪审员  史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