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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7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李洪智、杨四妹、李春妹、李洪章、李洪梅与王丰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智,杨四妹,李春妹,李洪章,李洪梅,王丰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7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智,男,1990年2月16日生,苗族,贵州省望谟县人。申请执行人杨四妹,女,1955年10月24日生,苗族,贵州省望谟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春妹,女,1978年12月28日生,苗族,贵州省望谟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洪章,女,1981年12月8日生,苗族,贵州省望谟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洪梅,女,1987年3月13日生,苗族,贵州省望谟县人。被执行人王丰会,男,1972年10月2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327民初79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李洪智、杨四妹、李春妹、李洪章、李洪梅申请执行王丰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丰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丰会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金3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王丰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丰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王丰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以家庭特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交司法救助的书面申请,请求发放司法救助金12000元。本院经审查后,同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12000元,余下的18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索,也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327民初7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向申请执行人李洪智、杨四妹、李春妹、李洪章、李洪梅发放司法救助金12000元,余款18000元李洪智、杨四妹、李春妹、李洪章、李洪梅自愿放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平审判员王建琼审判员  覃正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正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