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9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丁酉与厦门市思明区衡禾央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丁酉,厦门市思明区衡禾央餐饮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271号原告:黄丁酉,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厦门市思明区衡禾央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坂商业广场北区***号,注册号350203807115098。经营者:刘锦程。原告黄丁酉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衡禾央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黄丁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丁酉以庭外调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丁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黄丁酉负担。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诗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