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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9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丁酉与厦门市思明区衡禾央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丁酉,厦门市思明区衡禾央餐饮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271号原告:黄丁酉,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厦门市思明区衡禾央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坂商业广场北区***号,注册号350203807115098。经营者:刘锦程。原告黄丁酉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衡禾央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黄丁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丁酉以庭外调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丁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黄丁酉负担。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诗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