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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彦丽、高冠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丽,高冠龙,杨友江,高新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538号申请执行人李彦丽,女,汉族,农民,住曹县。申请执行人高冠龙,男,汉族,农民,住曹县。被执行人杨友江,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高新娥,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李彦丽、高冠龙与杨友江、高新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298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资款6000元及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全部领走,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29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铁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