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静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371号移送执行机关:邛崃市人民法院,住所地:邛崃市司马大道288号。法定代表人:王湛,院长。被执行人:高静波,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83刑初7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追缴被执行人高静波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静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83刑初736号刑事判决书对高静波罚金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武人民陪审员 韩鹃人民陪审员 曹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