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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庙学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庙学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5刑初74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庙学华,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住会理县。2015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庙学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方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庙学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庙学华四处物色实施盗窃的作案目标。在经过夏某家房屋时,发现其房屋大门上锁,断定屋内无人,于是在附近寻找到一根木料斜塔在围墙上攀爬入户,进入二楼一间未上锁的房间,在房间内桌上的红色钱包内盗得人民币110元。准备离开时房主人回家,庙学华躲在床下后被房主人发现。房主人随后报案至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在房主人家中将庙学华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指控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叶某的证言,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被告人庙学华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庙学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庙学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庙学华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庙学华四处物色实施盗窃的作案目标。在经过夏某家房屋时,发现其房屋大门上锁,断定屋内无人,于是在附近寻找到一根木料斜塔在围墙上攀爬入户,进入二楼一间未上锁的房间,在房间内桌上的红色钱包内盗得人民币110元。准备离开时房主人回家,庙学华躲在床下后被房主人发现。房主人随后报案至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在房主人家中将庙学华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认定上述盗窃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载明:2016年5月14日夏某到会理县公安局益门派出所报称:我家被盗了,小偷被我们拦在家里,请派出所出警。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经了解被告人从当事人家围墙翻入院内,进入没上锁的房间,对房间内的钱包进行盗窃,盗走110元,被告人准备离开时被主人发现,被当场抓住。2、被告人庙学华的供述。证实:中午12点左右,我想到这几天别人在载烤烟,一般白天没人在家,我遇到有个老婆婆带着两个小娃娃把门锁好往上方公路走了,我在公路拐弯处等了十多分钟没人回来,我就绕到房屋后面找了一根干的松树木棒,从院墙外面搭在瓦上,顺着木杆爬到房顶上,踩着瓦片翻进那家里面。我沿着房顶走过去第一间房间门关着没上锁,我就把门推开,看到桌子上放着一个红色的钱包。我把钱包打开里面有一张新版一百面额的人民币和一张十元的新版人民币,我把钱装好后准备继续翻了看还有没有钱,我听到有人开大门就把房间门推了关起,然后爬到床下面躲藏。有个有点老的男的就上楼把门推开喊我出来,我从床下爬出来把我偷的110块钱拿给他,他没要。过了十多分钟有个年轻的伙子也回家了,我说我知道错了,年轻伙子说要找派出所的,他就骑摩托车走了,过了几分钟派出所的就来了。昨晚我癫痫病犯了,只想着去偷钱买吃的。3、失主夏某的陈述。证实:我们逛街回去是14时50分左右,走到公路拐弯处就看到有一根木棒搭在我们租住的房子瓦片上的,有三四块瓦片掉在后檐沟里,房子上的瓦片被踩烂了,我就说有人从屋子后面进家里了。我媳妇把大门打开后听到楼上有关门的声音,我把门推开看了下没人,我站在门口偏起头看了下床下面,那个人趴在床下,我问他整啥子,他说拿了我家110块钱,我喊他站出来。那人走出来站在过道上,从裤包里拿了110元钱给我,我喊他自己装着、好好的站着不准动,我媳妇打电话喊女婿叶某回家。过了十多分钟叶某回家问那个人,他说他脑壳有问题,叶红才就说派出所的过来再说。4、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那天中午3点过我接到岳父的电话,说家里被盗了,他把小偷堵在家里楼上,喊我回去。我回去时我岳父已经把小偷抓住了,我问他为什么要偷东西,他说“我脑壳有问题,有时候正常,正常的时候倒是不干这些事”,接着我就报警了。我岳父丢了110元钱。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中心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盗中心现场位于康某家(夏某租住),被告人庙学华对现场进行了辨认。6、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2016廿月14日会理县公安局益门派出所依法从庙学华处扣押人民币两张(一张100元面额的新版人民币,一张10元面额的新版人民币),并于2016年8月31日发还失主夏某。7、(2015)会理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庙学华因犯盗窃罪被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201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8、患者病情记录信息调查表、攀枝花市中心医院脑电图报告单。证实:庙学华患有继发性癫痫。被告人庙学华供述其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与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一致,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无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庙学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庙学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庙学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洪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颖附本案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