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林文革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005号原告:林文革,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卫平,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体育中心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550176940Q(1-1)。负责人:丁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晖,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革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文革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由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已自觉履行赔偿义务,原告林文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林文革负担。审判员 冯 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小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