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10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山市金润纺织有限公司与江门市鑫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金润纺织有限公司,江门市鑫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1014号之二原告:中山市金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青云路51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0503608U。法定代表人:黄汉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业成,广东松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斌,广东松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鑫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新南里45号首层8-10轴,组织机构代码67135691-3。法定代表人:陈秀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锦浓,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山市金润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鑫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金润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金润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2元,减半收取851元(原告中山市金润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金润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忠审 判 员 刘敏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海玲 搜索“”